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夫妻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夫妻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夫妻“共債共籤”,或者是一方事後追認;

二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三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這對夫妻而言,從立法上賦予了夫妻獨立人格,強調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對債權人而言,提倡共債共籤本身就是最好的債權保護和風險防範之策。夫妻一方舉債且數額較大的,由債權人完成舉證證明責任。這對配偶而言,從立法上是爲了避免配偶一方無辜“被負債”。對債權人而言,立法上告知舉證義務也有利於提前進行風險防範。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借錢,切記要先審查借款人的婚姻關係,首選的方式是讓夫妻共債共籤。如不能滿足共債共籤,債權人就有較高的舉證責任,應當在出借款項之後注意收集、儲存相關有利證據。法官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會根據該債務的形成、用途,並結合債權人及配偶一方的舉證綜合考量認定。

夫妻離婚,如果有債務,就需要區別債務是個人還是共同的。根據我國相關的夫妻財產的法律的規定,如果債務是夫妻一方個人所有,則債務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並不用進行償還,如果是共同債務的話,還是需要共同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