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不繼續履行債務怎樣辦
1、債務人不再履行剩餘債務的,是屬於合同糾紛,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債務追討中應提供什麼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
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
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透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
若提供的是帶有僞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透過的分析可以知道,債務人不再履行剩餘債務是屬於合同違約糾紛,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追討債務,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不願意協商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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