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決議擔保是否對外產生效力
經股東會決議透過後,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對外擔保就生效,所以對外產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二、擔保合同無效後的責任如何承擔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在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情況下,由於擔保人的過錯責任是建立在爲債務人作擔保的前提下,保證合同對於主合同關係具有附從性,其自身的命運直接繫於主合同的命運,因此,擔保人有過錯的,僅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分擔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主合同無效的責任。
即首先依法確定主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過錯及其承擔的相應責任,然後再確定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過錯,根據其過錯大小再分擔主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責任(一般爲一半以下的責任較爲適宜)。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無效。
如國家機關違法而爲他人的債權作保證,因國家機關經費均系財政撥款,共本身沒有具有所有權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不具有代償能力,且若用國家機關的財產爲一小部分人的經營活動作保證去承擔風險,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對外擔保的,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且要召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表決透過後,擔保纔有效。
公司對外擔保生效後,對外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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