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當事人約定嗎?

一、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當事人約定嗎?

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當事人約定嗎?

是無需當事人約定的。法定擔保物權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定條件下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此種擔保物權只需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當然發生而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主要有留置權、法定優先權和法定抵押權。法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基於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所發生的費用,故而又被稱之爲“費用性擔保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爲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爲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 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相關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爲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爲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爲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3、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爲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爲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爲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爲內容。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爲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如果企業在和公民發生了債務關係之後,也是需要有相應的擔保物作爲擔保的,但是如果在後續債務人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償還相應的金額時也視爲構成了違約行爲,因此債權人也是有權利透過簽訂的合同來要求對方償還債務的,如果債務人拒不支付的,也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去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