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嗎?

一、留置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嗎?

留置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嗎?

由於留置權的功能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不在於對標的物爲使用收益。留置權雖爲擔保物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不同,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所以留置權不是約定的擔保特權,它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三、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擔保特權中質權與抵押權是由雙方約定產生的,它們是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它不需要任何約定 ,只要具備相關的要件即可成立,所以它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債權人透過行使留置權,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