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屬於物權嗎,留置權的法律效力與法律特徵

一、留置權屬於物權嗎

留置權屬於物權嗎,留置權的法律效力與法律特徵

留置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與債權一樣具有物權性。

二、留置權的法律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爲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的特徵

(一)具有物權性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在中國,儘管民法通則將留置權規定在“債權”一節中,但通說認爲留置權具有物權性,是一種擔保物權。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根據這一規定,首先,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系以留置物爲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於留置物。當具備法定條件時,留置權人就可以排他地佔有,支配留置物,不僅得對抗債務人的返還請求,且得對抗一般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其次,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擔保債權受償爲目的的物權,不同於用益物權,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爲主要內容的權利。故留置權體;現爲一種價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超過約定期限時,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

(二)不可分性

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留置權作爲一種擔保物權,當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謂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權的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於留置物的全部。它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

1、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債權的一部分,

2、是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權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債權的分割及部分清償、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響留置權的效力。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決定於留置權的效用。

(三)從屬性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爲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係:債權爲主權利,留置權爲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爲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爲留置權爲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以下三點:

1、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爲前提。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爲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

2、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枚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於消滅。

3、留置權優先受償的範圍決定於債權的範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範圍內才享有優先受償權: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多餘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於平等地位。

透過今天的學習,我們可以瞭解到留置權不僅屬於物權,還具有物權性、不可分性、從屬性等特徵,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瞭解留置權的特性及其相關法律知識,將方便於我們日後遇到債務糾紛時,可以清楚知道如何處理欠債人的留置物品,我們能夠行使哪些權利等。如果大家對留置權屬於物權嗎等相關問題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向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