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不同意破產

債權人會議不同意破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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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多少債權人同意才能透過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爲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