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後怎麼辦 討債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對債權人來說,討債是一件不得不做“苦差”,在這個過程中,自己可能會需要面對各種狀況,比如:債務人失蹤等。那麼,根據經驗來看,當您準備討債時,但債務人失蹤後怎麼辦呢?此外,實踐中,我們在討債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具體的講述。

債務人失蹤後怎麼辦 討債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債務人失蹤後怎麼辦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爲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爲原告提起訴訟。

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會隨着當事人的起訴而中斷,其重新開始的時間從整個訴訟程序結束時起算,透過這種方式,可以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會立案的,因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有了判決書後,債權人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會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無限的延伸,在這個過程中,只要債務人一出現,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啓動訴訟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其權益將會得到保障,而不會因爲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法律保護。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都要藉助起訴的方式來延伸訴訟時效期間的,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因爲雖然每個欠條的內容都不一樣,但其大致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明確註明還款時間;另一類則是對還款時間沒有任何約定的。對於第一類,其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時間屆滿時計算,且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因此這類應適用前面提到的人爲延伸訴訟時效的方法。對於第二類,《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也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二、討債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討債前要認真瞭解債務人有關情況,收集資訊和資料,在請教顧問、專家基礎上,確定討債的方法、策略。

1、討債中防止逃債

債務人爲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

(1)企業兼併、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帳戶,祕密帳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

(3)債務人準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於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擬註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

2、講究技巧、策略

討債前要認真瞭解債務人有關情況,收集資訊和資料,在請教顧問、專家基礎上,確定討債的方法、策略。討債中要振振有詞,咄咄逼人,要善於抓住對方把柄,攻其薄弱環節,出其不意,以決制勝。針對不同性格的債務人,採取不同的策略,如對“強硬型”的,運用沉默策略,軟硬兼施策略;對“固執型”的可採用試探策略,先例策略。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動之以情”:憑着多年積澱的友情,只要說到傷心爲難處,對方不會不有所考慮。“曉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曉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輔之以利”:在事實基礎上給客戶一定的讓利,保本舍末,或許能激起客戶有效回款的積極性。“訴之以法”:山窮水盡,仁至義盡,別無選擇,訴之以法。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其實,很多債務人其實並不是真的失蹤,而是故意透過失蹤的方式,將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拖過去後再出現,也就是透過規避法律的方式實現非法目的,這時,債權人就會因爲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而失去訴請法院保護的權利,因此破解債務人這種玩失蹤伎倆的招數就是“人爲”地將訴訟時效期間拉長,而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拉長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