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低房給債權人應注意些哪些問題

個人債權債務出現一般都會以資產爲內容進行抵押,這樣的話債權人心中也會比較放心,出現問題的話可以根據抵押的物品換取自身的權益,不過用物品進行抵押的話不處理好可能會導致一些問題出現,那具體來說債務人低房給債權人應注意些哪些方面的問題呢?

債務人低房給債權人應注意些哪些問題

債務人低房給債權人應注意些哪些

房地產作爲抵押擔保而進行的民間個人借貸日趨活躍,但民間抵押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民間借貸抵押中幾種情況值得注意。

1、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不簽訂借款合同,僅僅有借條,而借條內容過於簡單。以住房作爲抵押,不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僅以口頭約定,極易產生糾紛。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了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爲債務人的借款做擔保,不簽訂抵押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擔保,爲保障自己的權益,約束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於被凍結、執行。

3、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同時,由於不辦理登記,房管部門屢屢發現,在民間個人借貸中有製作假房產證交付債權人作爲擔保的。

4、大部分民間借貸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現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的。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

因此,專家建議,民間借貸抵押當事人,在發生借款時,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實借款人的房屋狀況,簽署好所有的法律檔案,併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合同登記,領取他項權證。

對於我們來說債權債務發生之後不管用於什麼方式,我們都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如果出現問題的話透過協議的內容我們就能夠快速證明事件的存在,對自身的權益進行維護,還有就是債務人低房給債權人應注意些哪些方面的問題是我們必須要去了解的,否則可能會因爲這些問題導致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