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千帆訴王世濤借款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張千帆訴王世濤借款糾紛一案

王世濤經營藥材生意,爲經營需要,向夥伴張千帆借款,王世濤向張千帆出具一張借條,借條載明:借款40萬元,2004年底付13萬元,並向張千帆支付了1年的利息,利息是按照月利率一分二計算,2005年11月,雙反因借款問題發生糾紛,協商無果,張千帆找到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冷長劍,要求幫忙處理此事。

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託後,分析雙方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利息,但是對方按照一分二的利率標準履行了,說明雙方還是透過事實行爲約定了利息,只是對剩餘的27萬元沒有約定具體的利率,起訴法院是可以主張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

律師建議借貸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雙方之間的利息等約定,以書面的形式約定清楚,防止以後因爲沒有具體的書面證據,不能主張雙方已經約定清楚的利息等權益。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勝訴,果然認定雙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後用事實行爲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利息的約定,但是約定並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約定利息不明確的,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本案例中出現的人名均屬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