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法院起訴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欠錢不還法院起訴找不到人怎麼辦?

欠錢不還法院起訴找不到人怎麼辦?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缺席判決。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人,可以將其列爲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內是一般責任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你可以起訴擔保人,要求容其承擔擔保責任。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及家屬必須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會拍賣。

對於債知務人不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償還債務的情形,當事人不能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協商解決的,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有用的。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如果債務人仍然不按判決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二、債務人失蹤的年限與訴訟的關係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透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欠錢不還的行爲,顯然是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爲,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欠錢原因,以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屬於債務人無法還款的,或者破產等原因的,那麼應當協商進行延期還款或者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