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及簽名的真實性法院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20171226日,馬__向上海_銀行天津分行(以下簡稱天津分行)提交了貸款申請,並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 800元。

電子合同及簽名的真實性法院如何認定?

2018626日,天津分行依約向馬__發放了借款,馬__未依約還款。

20181123日,深圳_金融公司(以下簡稱金融公司)依據保證合同約定,向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證責任,代償了馬__所欠款項,但馬__未償還代償款項,金融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

1.__支付代償借款本金18 800元、利息463.55;

2.__支付逾期利息(20181123日起至實際清償本息之日止,以19 263.55元爲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__支付律師費800;

4. __承擔本案訴訟費。

訴訟中,馬__不承認其簽署了借款合同,認爲電子簽名不是他本人簽名。

案件焦點當事人不認可電子合同及簽名,法院如何認定其真實性、有效性。

裁判要旨法院經審理認爲:

__與天津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金融公司與天津分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天津分行依約發放了借款,馬__作爲借款人,理應按期還本付息。

__雖對借款一事不予認可,但其承認因個人原因退學,學校不退還其學費,故沒有還款,印證了該筆借款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實。

金融公司作爲保證人在馬__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約定履行擔保責任,代馬__償還了在天津分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金融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之時,即與馬__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馬__應負有向金融公司償付代償款項的義務。

故本院對金融公司要求馬__支付代償本金18 800元及利息463.5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__沒有及時向金融公司償還代償款項,給金融公司造成了資金佔用損失,因此,金融公司行使追償權的範圍除包括其實際代償的主債務本金、利息等外,還應當包括代償款項的利息損失,故本院對金融公司要求馬__自其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支付代償款項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金融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損失一節,缺乏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馬__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深圳_金融公司償還代償借款本金18 800元、利息463.55元並支付利息(19 263.55元爲基數,自201811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

二、駁回深圳_金融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注:

裁判要旨中援引裁判當時相應的生效法律條文)法官後語電子合同是基於網絡服務平臺透過應用程序進行線上申請、線上審批生成並簽訂的一種新型合同。

近年來,因電子合同具有的便捷性、快捷性使其備受推崇,以此引發的電子合同糾紛也大量出現。

相當多的合同當事人(被告)表示沒有簽署過涉案電子合同,理由爲合同中的電子簽章不是其本人的。

本案中被告雖對借款一事不予認可,但其承認因個人原因退學,學校不退還其學費,故沒有還款,印證了該筆借款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實,使法官形成了內心確信。

但是,拋開本案的特殊情形,由於電子簽名無法透過筆跡鑑定來確定其真實性,故,法院如何認定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同一性)、可靠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是審理該類合同糾紛的關鍵點,亦是就國家頒佈電子簽名法後電子簽名在電子合同應用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向公衆予以充分釋明的必然要求。

電子合同不同於傳統紙質合同的顯著特點表現在合同簽訂過程、存儲介質、簽名方式等。

法院需要透過以下方面對電子合同進行嚴格審查。

一、嚴格審查電子合同的簽署平臺。

因目前電子合同的簽訂大多基於手機APP或者小程序等簽署平臺進行操作,就合同供應者而言,不僅需要審查其民事主體資格,更需要審查其提供的簽訂電子合同的APP軟件名稱或者其他應用小程序的開發是否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者專屬使用的證明,以此來確保合同簽署平臺的可靠性。

二、嚴格審查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

傳統紙質合同的簽署過程主要透過確定合同文字記載的各項內容來還原合同雙方簽署的真實意思表示。

但是,電子合同的簽署網絡簽署平臺不再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同一時空,這就必然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審查要更爲嚴苛。

故進一步就需詳細審查簽署平臺的簽訂流程,即電子合同生成的具體過程。

針對簽訂合同的客戶而言審查其是否透過本人手機操作,是否自願將個人資訊上傳認證(姓名、電話、公民身份號碼)以此判斷簽署電子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針對電子合同提供者就需要詳細闡明簽署平臺如何執行,證明雙方在每一步流程中需要作何操作並達成了何種合意,而相應的的流程可以透過其技術後臺進行分解操作,還原合同簽署過程的詳細介面。

三、嚴格審查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審查較傳統紙質合同特殊的原因在於依附的介質不同,其依附於網絡平臺存在的不穩定性就決定了電子合同被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篡改的痕跡很難被發現。

故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在其生成、存儲、傳遞電子數據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方面進行審查。

事實上,一份電子合同最終簽署成立並認定生效涉及的不單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包括諸多第三方,比如電子認證服務機構(CA),即爲需要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提供認證服務的機構,爲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供證明的活動,包括簽名人身份的真實性認證、電子簽名過程的可靠性認證和數據電文的完整性認證三個部分,涉及數據電文的生成、傳遞、接受、儲存、提取、鑑定各環節。

就電子簽名的真實性而言,一旦當事人在簽署合同前書面授權或透過簽署平臺電子授權同意對其個人資訊(通常包括姓名、手機號和公民身份號碼)進行認證並透過認證,CA機構向其頒發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即數字證書後,該當事人就像在網絡世界中獲得了身份證一樣具備了簽署電子合同的能力,電子簽名亦具有了專屬性。

而電子合同存證、查驗技術服務平臺,亦能滿足保證電子合同的原件形式要求。

哈希值檢驗方法是特徵值檢驗方法的一種,是一個能有效解決電子數據真實性保障問題的資訊工具,其就像電子數據的指紋一樣,不同的電子數據所對應的特徵值也有所不同,故可透過對比同一電子數據前後兩組特徵值的方式來判斷該數據在取得特徵值的兩個時點間是否存在更改。

透過這一技術保證電子合同有效表現所載內容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完整未被篡改,在實操中,透過比對初始的哈希數據指紋是否一致可以鑑別電子合同是否爲原始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