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債權糾紛

民事債務債權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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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包括債權債務糾紛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透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到,債權債務糾紛並不是一個單獨規定的案由,而是分解在大量的案由中出現,例如合同糾紛中的案由裏有較多涉及債權債務糾紛的,用益物權等裏面也可能涉及債權債務。因此可以說債權債務是一種法律關係的體現,但是真正涉及的具體案由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以及案件性質確定具體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