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償權原則的形式有哪些
位求償權原則的形式有兩個方面,分別是權利代位-代位求償以及物上代位-委付
(一)、權利代位-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而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款後,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1、代位求償的實現應具備以下條件: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2)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
(3)保險人必須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2、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3)、位求償原則的適用範圍
(1)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爲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2)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二、代位求償原則的注意事項
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係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爲無效;
5.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儘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以上主要介紹了代位求償權原則的兩種形式,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從基礎的補償原則中衍生出來的一種適用於財產保險的方式,在這其中,如果出現被保險人率先要求保險人賠償,那麼保險人在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後,保險人可以行使權力向第三者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