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位求償原則的要求在保險人

根據代位求償原則的要求在保險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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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


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屬於保險人的法定權利。而究其屬性,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將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的請求權,這種債權的請求權並非是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故從本質而言,保險代位求償權應屬於債的轉讓的情形。除了基於法定、無須通知債務人和保險法的一些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如第47條)外,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則應當適用於保險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