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取得方式

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取得方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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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權的意義


保險法上保險人代位權的法理,是在“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或曰“損失補償“原則之下,達成以下三個目的,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第一,維持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使第三人不會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責任;第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使保險人不因被保險人可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免除或減少其保險賠償義務;第三,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使被保險人不得因同時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保險金請求權而獲得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