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出具借條的借款行爲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僅出具借條的借款行爲的認定是怎樣的?

僅出具借條的借款行爲的認定是怎樣的?

僅出具借條的借款行爲可能並不能認定債務關係成立,這是由於對方當事人可以抗辯借條歲書寫,但是卻沒有借錢給自己;或者也可以抗辯雖然債務關係存在,但是自己已經還清了所有的錢,此時債務關係歸於滅。借條是書證,在必要時也可以成爲物證。但若是僅有借條存在,借款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抗辯:

(一)被告抗辯主張已經償還借款的

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包括兩個要素:一個要素是雙方形成了借貸的合意,也就是以書面爲載體或者透過口頭形式表現出的民間借貸合同,這個合同起到了證明雙方就借貸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另一個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項,出借人支付款項的行爲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款項的義務。這兩個要素必須同時存在、缺一不可。

發生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爲條件。作爲自然人的原告起訴作爲自然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原告僅僅依據借條尚未完成舉證責任。因爲原告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要以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並生效爲前提,而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當由作爲原告的出借人承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第1項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就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而言,如上所述,包含兩個基本要素,這兩個要素不僅是證明合同生效不可或缺的條件,也是出借人訴訟請求能夠獲得支援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提起訴訟主張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除了要證明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着借貸的合意之外,還負有責任證明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只有出借人履行了這一義務,才能擁有向借款人請求還款的權利。就此而言,出借人應當對其履行了“提供借款”的行爲要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這裏不能忽視一個問題。如果被告主張,雖然借條仍然在原告處,但其已經償還借款。被告的這種抗辯就會產生兩個法律效果:一是等於被告承認了借貸關係確已發生,被告曾經收到過原告支付的借款,這也意味着原告可以不必再爲借貸關係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二是被告對其已經償還借款的抗辯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1、如果被告提供了證據,證明其確已還款,則原告負有舉證證明借貸關係依然成立的責任,也就是說,原告要舉證證明,被告還款並不是償還所起訴的該筆借款;或者舉證證明被告根本沒有還過款;或者舉證證明被告還款遠遠不夠本息金額,等等。

2、如果被告僅抗辯主張其已經還款,但又提供不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的主張因爲缺乏證據證明,此時法官的內心確信往往會向原告傾斜。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被告尚未還款。但是,人民法院還是應當注意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民間借貸是否真實發生,防止虛假訴訟。

(二)被告抗辯借貸事實未發生的

作爲出借人的原告只提供了借條而無其他證據,在此情況下,被告若抗辯借貸事實未發生,比如,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項;原告不同意出借款項,等等。對此,由於借條乃由被告所書寫,那麼作爲被告的借款人應當向法庭說明,爲何會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況下仍然出具借據。如果被告的說明、抗辯或者反證足以對款項支付的真實性引起合理懷疑,則應當再由原告進行舉證,以證明款款項已經支付給被告。

這是因爲,借條僅僅是形成借貸合意的表徵,但絕非是借貸行爲已經發生和履行的天然最佳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就此而言,出借人僅提供了可以作爲借貸憑證的借條,基本可以認定兩個事實:一是雙方之間達成了借貸合意;二是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並生效(自然人之間的除外,因爲自然人之間是實踐性合同)但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否按約履行了合同,要如,出借人是否提供了借款,應當由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因此,出借人僅提供借條但未提供交付款項證據的,還應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己實際履行的出借人,出借人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如此,才能獲得向被告主張返還借款的實體權利。

二、僅有借條可以要回借出去的錢嗎?

沒有借條就是沒有辦法透過法律來要回:

1、重打欠條,欠條也只有兩年時效。

2、有欠條的可以使用欠條作爲證據,沒有欠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如借款協議、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爲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

借條是可以作爲一種可以證明債務關係確實曾經存在過的證據的,但僅拿出借條來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的,對方可以拿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還清了所有的錢,一旦法院覈實證據屬實,憑藉借條起訴的行爲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