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免除部分保證人

債權人免除部分保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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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放棄部分保證人責任可以嗎

可以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免予承擔擔保責任,不會涉及其他問題,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能力。免除擔保人責任後。如果存在共同擔保的情況,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免除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