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有嗎?

一、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有嗎?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有嗎?

借貸合同和民間借貸最主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借貸合同一方主體可以是金融機構,而民間借貸的主體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是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於雙方關係維繫的處理方法,有利於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歷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從本質上是屬於一樣的,民間借貸是屬於借款合同中的一種,但對於借款合同更具有法律性,如果產生糾紛雙方是可以依法的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