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如何區別?

在許多公司運營過程中,有時候會資金不足,這時候就會向銀行等貸款。申請貸款的公司稱爲債務人,銀行等借出貸款的稱爲債權人。債務人承擔債權人的所有債款義務。就債務人而言,就有連帶債務和不真正連帶債務兩種。那麼,這兩者分別的概念是什麼?我們要如何進行區分?

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如何區別?

一、債務發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個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關的法律關係競合而產生;而連帶債務的各債務的發生,通常基於同一原因,如基於同一合同約定,或基於共同侵權行爲。

二、主觀目的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主觀上並無共同關係,僅具有客觀單一目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法律或當事人爲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純屬偶然,各債務的產生相互並無關聯,產生後儘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是爲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因其他人履行債務而額外收益,才作出這樣的認定;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須有主觀的共同目的,相互間發生主觀的聯繫。多數債務人爲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爲其債權提供擔保而聯爲一體,各債務均爲達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給付就使設定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間因無主觀的聯繫,所以除債權人債權滿足的事項外,原則上其他事由只發生相對效力,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而在連帶債務各債務人之間因具有主觀的聯繫,債務人一人所生的事項,其效力一般均及於其他債務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連帶債務實行法定主義,即法律爲限制連帶債務的濫用,各國均規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產生連帶債務,否則不得擅自使用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於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係的競合情況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規定,更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的約定。

五、債務人的責任分擔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沒有主觀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債務的承擔並無分擔關係,從而也不發生內部求償,即使有,也只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有主觀的共同聯繫,有責任分擔關係,從而相互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每個債務人根據自己不同的立場,單獨來給付債務。連帶債務是數個債務人全部都附有債務責任,直到償還所有債務。不真正連帶根據不同立場履行不同的責任。更多問題,請諮詢本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