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如何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由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全部履行的義務。那麼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如何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如何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引起的債權人與數個債務人之間的法律效果;對內效力則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果。以下是具體介紹:

1.對外效力

在對外效力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履行債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向其他債務人請求爲由而互相推諉;債權人可向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進行同時或先後之請求,後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債權人已向其他債務人請求爲由拒絕承擔責任;債權人既可向任一債務人爲全部之要求,又可爲部分之請求。在不真正連帶債務對外效力中爭論較多的有兩個問題:

(1)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對其他債務人是否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這可以分兩類:一是無涉他效力的事項。也就是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因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之間並無主觀意思上的聯絡,他們基於不同原因而分別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債務人之一發生的事項,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任何影響,以充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這也正是該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例如,對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請求、免除、混同、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對其他債務人概不發生任何效力。但是對能夠確定不真正連帶之債的終局責任者時,對終局責任者的免除事項具有涉他效力。二是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即事項雖是債務人一人而生,但對其他債務人亦生同樣法律效果。不真正連帶債務實質上是債權人就同一給付內容對數個債務人而產生的數個債務,如果債權人從某個債務人處得到滿足,債的目的達到,則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歸於消滅,因此說,債務人一人所生事項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從而有涉他效力。債務人之一的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消等均屬此類事項。 因爲此種情況下,債權既然得到實現,就無存在的必要和根據,其他債務當然應歸於消滅。

(2)關於債務人在涉訟時能否作爲共同被告。對此,持肯定意見的觀點認爲:不真正連帶債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後爲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持否定意見的觀點認爲: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一旦原告向任何一個被告請求承擔責任而使其債權完全得到實現以後,其享有的對他人的債權即應發生消失,只有在原告向某一個被告提出請求後不能保護其利益時,才能向其他被告提出請求。對此不能簡單地肯定或否定,應分爲兩大類:第一類是存在終局責任者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當被告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第三人始付填補義務;第二類是不存在終局責任者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可按非必要共同訴訟來處理,將全體債務人列爲共同被告。但應分別判決,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之一履行判決而使債權得以實現時,其他判決也因目的達到而喪失執行根據,應終結執行。這樣既利於查清案情,全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簡化訴訟,提高審判效益。以上兩類區分的目的在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債權人的損失得到最充分的彌補,雖沒有民訴法的具體規定爲依據,但符合“便於人民羣衆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的立法精神。

2.對內效力

在連帶債務中,債務人承擔債務超過自己分擔部分時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債務人間存在求償關係。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對債權人負責,沒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此債務人之間不存在求償關係。當存在終局責任者時,應當允許已爲清償的債務人向終局責任者求償。但各國立法及學說對求償權的取得見解不一,當前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讓與請求權型,一種是賠償代位權型。讓與請求權型指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於終局責任者的請求權(債權)。我國《澳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如損害賠償因任何物或權利之喪失而產生者,則應負責任之人在作出支付行爲之時或其後,得要求受害人向其讓與受害人對第三人所擁有之權利。”賠償代位權型指法律直接規定履行了債務的債務人當然地取得債權人向終極責任人的請求權(債權),不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條:“債權人收受了作爲損害賠償的債權標的物或權利價額的全部時,債務人就該物或權利,當然代位債權人。” 我國《保險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採取了賠償代位立法例,如《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使債權人利益得到全部滿足而使全部債務均歸消失,若採用讓與請求型方式,透過已得到滿足的債權人決定是否讓與請求權,對已履行債務的非終局責任者或無過錯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這樣也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因此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應採取賠償代位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追償與連帶債務中的求償有着重大差異:一是基礎不同。連帶債務的求償建立在連帶債務關係中超過分擔部分的履行;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追償是建立於存在終局責任者基礎上,如果沒有終局責任者,不存在追償問題。二是方向不同。在連帶債務中,求償權行使方向是可以循環的,無限制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中,追償權行使方向具有不可逆性,只能由先履行了義務的債務人對負有終局責任的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如承租人乙經租賃人甲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丙,丙不慎將租賃物燒燬,乙、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乙依合同向甲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丙追償,而丙在先向甲履行侵權之債務後,不能向乙追償,這一點與連帶債務有很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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