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質權的物上代位權

一、質權

如何理解質權的物上代位權

1、定義: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2、特徵:作爲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爲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爲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爲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爲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爲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爲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物上代位權

1、定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概述: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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