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借條但是沒拿到錢債務關係已經建立了嗎?

一、寫了借條但是沒拿到錢債務關係已經建立了嗎?

寫了借條但是沒拿到錢債務關係已經建立了嗎?

寫了借條但是沒拿到錢債務關係沒有建立了,具體理由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爲具備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透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個身份證號碼;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約定;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7)如數額較大也應註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記錄。

三、借錢不還起訴時需要提交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對於出借人來講,可以要求債務人將錢還給自己的首要條件是,債務關係確實存在,但是對於借款人書寫了借條,但是出借人並不採取任何的方式放款、或者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指定方式放款的,那麼債務關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