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怎麼寫有效

房屋抵押借款協議

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怎麼寫有效

抵 押 人(甲方):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

爲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於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築面_______m2,佔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爲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爲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爲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向公證處公證,並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爲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執兩份,公證處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合同簽定地點:____________

合同簽定時間: 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爲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爲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爲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