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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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咋寫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爲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爲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在執行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