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特徵:(1)行使抗辯權以請求權的行使爲前提;(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3)抗辯權爲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爲放棄;(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701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