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區別主要是什麼?

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區別主要是什麼

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適用的法律制度不同。

1、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是是對方在想同行業、相同領域、註冊與原商標持有人類似的商標來在相同市場進行銷售。

2、商標侵權是模仿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來銷售相同產品。兩者有些相同近似。不正當競爭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限制,商標事由商標法限制。

3、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4、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混淆行爲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爲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商標侵權也是不正當競爭的一種表現形式,可是,商標侵權不能具體的代表不正當競爭,兩者的關係這樣概述是比較準確的。如果企業在不正當競爭的過程當中採用的手段是商業賄賂,那不管從哪方面來說,我們不能追究對方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