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帶有欺騙性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商標標誌“帶有欺騙性”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易使公衆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質量即爲商品或服務的優劣程度,系中性詞,本身並無優劣之分。商標標誌中如果涉及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積極方面的詞彙。如果商品或服務本身不具有商標標誌描述的質量特點,就容易使公衆將商品或服務與這種質量特點相聯繫,並可能使公衆誤認商品或服務具有這種質量特點。
第二:易使公衆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對商標標誌中含有地名的審查或審理可能會涉及我國商標法中的多個條款。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與第(二)項分別規定了我國國名和外國國名(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爲商標使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
第三:易使公衆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將“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情形,歸入到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其他不良影響”的範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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