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書是怎麼樣的?

一、簡要說明

商標異議答辯書是怎麼樣的?

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爲。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透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啓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爲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爲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二、被異議人答辯內容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覈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爲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爲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爲準。最後一天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一天。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爲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三、商標異議答辯要點

商標異議答辯一般應根據商標異議的理由來陳述,敘述的內容要有針對性,並且有理有據。答辯時應把握住的幾個要點是:

1、抓住重點

將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2、突出優勢

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爲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但是被異議人要注意的是,主張商標申請和註冊方面的在先權利時,權利人是否已在我國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比較關鍵,因爲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和註冊原則,在我國已申請或註冊的商標就比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標更有說服力。

3、針對性強

被異議人答辯內容不能與商標異議的內容脫節或與異議的內容完全無關,就是我們常說的答非所問。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顧左右而言他的答辯,起不到反駁異議人異議的作用。

有理還必須有據,被異議人要表明所答辯的內容的真實性,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是有根有據,不是憑空捏造。

4、按期答辯

根據《商標法》規定,答辯的期限是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的補充也不能是無限期的。按照現在商標局辦文速度,從答辯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辯由審查員進行裁定,需要三到四個月的時間,其中包括郵寄所需的時間。因此答辯仍要補充材料的,必須及時遞交。

對商標異議和答辯的敘述還要注意內容緊湊,邏輯關係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不能以爲文章越長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說服力。只要把觀點說清楚,就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四、商標異議答辯技巧

(一)提供被異議商標的有關資訊

在有些情況下,異議裁定還考慮被異議商標的知名度。因此,在異議答辯時,答辯人不妨羅列有關被異議商標的重要資訊,如宣傳廣告、實際使用(歷史、規模)、銷售額等,藉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異議商標各具可識別性,已被消費者所認可。從而指出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或被異議商標並不是所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主要原料,已具有顯著性,具備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二)答辯理由

1、緊緊圍繞類似和近似

商標異議和異議答辯大多是圍繞“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和“是否屬於類似商品”而展開的。因此,異議答辯應當針對異議理由逐條予以辯駁,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或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或兩商標雖構成近似商標,但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或兩商標既未構成近似商標,使用的商品也不屬於類似商品。異議答辯理由的構成與異議理由的構成基本相同,例如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是否類似、異議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或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在先權利是否合法有效、被異議商標的構成是否違反禁用條款等等,此處不再重複。

2、有的放矢切忌避實就虛

答辯應當針對異議理由,置異議理由於不顧的答辯難以達到答辯的目的。例如,被異議商標由英文及其音譯中文組合而成,異議人認爲英文部分與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從而針對英文提出異議,但該異議商標在我國並未註冊。有的被異議人在答辯時抓不住“異議商標在我國並未註冊”這一要害,而是大談特談音譯中文與異議人的英文商標不同。對於此類異議,答辯人應當首先指出異議商標在我國尚未註冊,而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異議商標不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其次,根據異議材料,客觀地指出異議商標在我國並不知名,答辯人的申請註冊並不屬於搶注或搭便車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3、言之有據切忌內容空洞

當異議人稱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時,答辯人採取的策略大多是一言以“避”之,即中國對馳名商標實行認定製度,而異議商標未經中國主管機關認定,所以異議商標不是馳名商標。此種答辯雖於法有據,但未免有空洞之嫌。答辯人應當做的是:根據異議材料,就異議商標在世界(尤其是在我國)的知名度進行分析,進而得出異議商標並不知名或知名度較低的結論;或就被異議商標的創意、知名度、顯著性、企業名稱變更等作出申辯。如果不附任何證明材料,也是空洞的表現。

五、注意事項

1、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爲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

2、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爲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六、商標異議答辯裁定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很多公司在向商標局申請了商標會發現存在相似的情況,這個時候公司一般會提出商標異議,因此面臨被異議的時候要去申請答辯,那麼商標異議答辯書是怎麼樣,本站小編在這裏簡要的說明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複審,商標申請註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

以上就是關於商標異議答辯書的簡要介紹,在面臨商標異議答辯的時候要注意敘述內容的邏輯嚴密,內容要簡單明瞭,突出答辯的要點,注重使用一些答辯的技巧。如遇到需要補充證據,需注意補充證據的提交材料聲明和時效,最後希望被異議的公司能夠透過小編的幫助最後能夠獲得成功,得到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