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使用規定有哪些

一、註冊商標使用規定有哪些

註冊商標使用規定有哪些

註冊商標使用規定有一般是不可以自行轉讓商標的,否則會撤銷註冊商標。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使用做出瞭如下規定:

1、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因爲註冊商標轉讓已超出商標使用的範圍,而且註冊商標轉讓有法定的規則,不允許自行進行。自行轉讓的,受讓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標專用權。

2、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如果自行改變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因爲商標的本質特徵在於其區別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變,就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注:註冊商標爲彩色,在使用時不可改變顏色,註冊商標爲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顏色使用。)

3、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在商標使用中,已經註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注冊商標主體的事項,直接涉及權利的確定和商標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變更,但不能自行改變。

4、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在註冊商標使用管理中,對商標使用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的法律原則的貫徹和實行。

5、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應當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因爲註冊商標的目的是爲了使用,如果連續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標註冊人放棄了權利,使商標失去了存在意義。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爲。如果經過商標使用許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應視爲商標使用。上面所指的連續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長時間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爲避免被撤銷,應當在連續三年期滿之前予以使用,只有這樣才能免於受到撤銷的處理。

二、商標規範使用的要求有哪些?   

(一)註冊商標使用的主體須合法。

1、當企業進行分立、合併、轉制或更名等形態變化時,其商標權主體已經相應發生變化,應及時主動辦理商標轉讓或商標變更手續。

2、當商標專用權主體(即企業形態)沒有發生變化,不能自行改變商標註冊人名義。

3、轉讓商標需經過商標局審覈同意,不能自行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並以他人名義進行使用的行爲。

4、商標許可使用不當的行爲。

(二)使用的註冊商標須合法。

1、不能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或其組合但仍然加註註冊商標標記,如需使用新商標圖樣應重新申請商標註冊。

2、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商標權人需及時申請續展方可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並加註註冊商標標記。

3、廣告宣傳中商標使用問題,如在廣告語中,使用他人的商標擡高自己商標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標貶抑他人商標的行爲是不合法的。

4、在實際使用中混淆註冊商標的視覺、聽覺意義,並造成消費者誤認行爲可屬不合法行爲。

5、組合商標不可分開使用。

(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範圍須合法。

1、不可超出覈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仍然加註註冊商標標記。

2、不可以擅自改變覈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名稱模糊、概念含混。

使用商標的相關規定有如果企業要進行更名的話,那麼就代表了商標權主體也同樣產生了變化,這時企業應該辦理相關的商標變更手續。同時在進行商標轉讓時,需要向商標局進行申請。不能夠使用商標來進行相關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