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

版權其實也就是人們現在所說的著作權,在我國的版權保護是由各地的版權局對於版權進行日常的管理的。那麼對於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有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版權保護的法律救濟

版權所有人應當控制作品在網上的傳播,這是版權所有人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爲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又必須保護相關的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資訊。然而,就版權制度的完整性來說,當版權人的權利遭到侵犯,相關的技術措施被破解、權利管理資訊被除去或改變時,還必須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濟。也就是說,人以期權利人可以訴諸一洲法律救濟途徑,實施自己的權得、保護自已的技術措施和對於技術管理情息。如果缺乏適當的法律救濟,地於權利的保護和對於技術措施、權利管理資訊的保護,將在很大的程度上落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都有“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版權條約》第14條規定:

(1)締約各方承諾根據其法律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本條約的適用。

(2)締約各方應確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執法程序,以便能採取制止對本條約所涵蓋權利的任何侵犯行爲的有效行動,包括防止侵權的快速救濟和爲遏制進一步侵權的救濟。”《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第23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此外,兩個條約在談到保護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資訊的義務時,也都提到締約方應當規定有效的法律救濟方法。這已經見於本文前面所引述的兩個條約的條文中。

歐盟委員會於2000年6月透過的《版權指令草案》,第8條爲“制裁與救濟”。其第1款規定:“就侵犯本指令所確立的權利和義務來說,成員國應提供適當的制裁和救濟,並且應當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這些制裁和救濟得以實施。有關的制裁應當是有效的、適當的和有勸阻力的,並且構成對進一步侵權的威懾。”該條還規定,成員國應當保障權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損害賠償和榮令的訴訟,並在適當時扣押侵權材料和設備;針對某些提供服務讓第三方實施侵權的中間人,成員國應當保障權利人對其提出禁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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