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和實用新型權利保護範圍的依據有哪些原則?

一、法律依據

發明和實用新型權利保護範圍的依據有哪些原則?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二、具體依據

專利權作爲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保護形式和保護範圍不同於有形財產權,專利權沒有具體形態,不能爲人所實際控制使用,不能實際佔有,不能以發明創造本身來確定保護範圍,而必須依照權利要求來確定。

專利在申請時會提交專利申請書、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摘要等檔案,在這些檔案中,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檔案。

三、原則

1、周邊限定原則

周邊限定原則是指對於專利權保護範圍,嚴格依照專利權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按照文字的字面解釋,不能擴大。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是專利的最大保護範圍。按照這個原則來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太過於僵硬,不能適應社會發展變化。

2、中心限定原則

中心限定原則是指在考慮專利保護範圍時,以權利要求書爲中心,但是不必完全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要全面考慮專利說明書、附圖、發明的目的和性質等,將中心四周一定範圍的技術也可以包含在內。中心限定原則比周邊限定原則更爲靈活,對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過於寬泛,不利於在訴訟中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

3、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是指在解釋專利權保護範圍時,以權利要求書爲中心,同時考慮說明書和附圖,以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專利權保護範圍。這個原則相對於前兩個原則來說更爲科學,專利權解釋的範圍不會過寬或過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