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構成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行爲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專利市場的健康、正常發展,因此我國將這一的行爲規定侵權行爲。但是,實踐中哪些行爲構成專利侵權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哪些行爲構成專利侵權?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爲的具體形態可分爲: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爲。

這類專利侵權行爲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爲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爲。這類專利侵權行爲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爲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其他侵權行爲

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爲:

1、 過失假冒

即指行爲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爲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爲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2、 反向假冒

即指行爲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爲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爲,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侵權行爲多種多樣,上文中主要爲大家整理了四種比較常見的情形,供你參考。對於小編沒有提到的行爲,你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讓律師幫助你判定是否屬於專利侵權,這樣纔好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關於“哪些行爲構成專利侵權”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