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版權侵權行爲有哪些

隨着互聯網的不斷普及,近年來發生的侵犯網絡版權的現象逐漸增多,這顯然是不利於對版權的保護的。相信大家都清楚版權其實也就是著作權。那麼在互聯網上,常見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爲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網絡版權侵權行爲有哪些

一、網絡版權侵權行爲有哪些

(一)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爲,即複製、表演、發行、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非著作權人侵犯網絡作品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之一即署名權。

(三)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爲,這類侵權行爲更多地表現爲對其他網站的資訊資源著作權的侵犯,這種侵權行爲因爲技術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見,成爲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行爲的主要部分。

(四)非著作權人擅自對網絡作品進行下載、轉載。在網站上發表的署真名實姓的政論、時評、理論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勞動創造,其發表、轉載的權利應該歸作者所有,但是實際情況是一旦作品發表,一些網站、媒體就會不顧原發作品網站的公告、告誡,無視作者的作品擁有的著作權隨意轉載,造成侵權。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透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爲,或者透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爲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爲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透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爲人在其網絡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爲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中,因爲侵權成本更低,回報更多,實施網絡侵犯著作權行爲的人越來越多,這也使著作權人的維權之路更加艱難。想要追究侵權者的責任,著作權人可以向本站網站的專業著作權律師諮詢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