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網絡資料侵犯著作權嗎?

一、使用網絡資料侵犯著作權嗎?

使用網絡資料侵犯著作權嗎?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網絡資料是很可能會侵犯著作權的。

侵犯網絡著作權一般有以下行爲

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絡作品透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爲最爲常見,也是侵權行爲較爲嚴重和氾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爲人在沒有得到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絡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透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絡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期刊、報紙等媒體。

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透過網絡媒體進行傳播。即網絡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透過網絡媒體傳播出來。

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絡作品透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絡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絡著作權的維權存在着諸多困難,加之網絡侵權行爲的泛濫,網絡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網絡連結隱形侵權,網絡連結是一種網絡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字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字檔案,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繫,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透過連結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連結檔案或網頁的目的。

二、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1、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2、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八週即可構成此罪。

4、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爲。

中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爲,但是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爲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爲。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爲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衆發行的行爲。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爲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爲。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爲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爲。

本案中,七被告在未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采用複製、銷售的手段進行營利銷售用途,該行爲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已經構成侵害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