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作品侵權要如何認定

要以“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標準去判定。

美術作品侵權要如何認定

所謂“接觸”,並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種接觸的可能性,即被訴侵權人有可能接觸到被侵權人的作品。如果某一美術作品從未發表過,說明沒有接觸的可能性,沒有接觸則無法構成侵權;如果該作品公開發表了,例如文章在網絡上發表、圖書出版、畫作公開展覽等,無論被訴侵權人是否看到了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觸”的可能性。

“實質性相似”則是指侵權人作品與被侵權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進行相似度比對時,首先應區分哪些是作品的獨創性部分,只有獨創性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纔有可能構成侵權;如果構成實質性相似的部分爲公有元素,即非獨創性部分,則作品不構成侵權。例如,兩部美術作品均是在借鑑前人某幅畫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創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這時就需要先剔除非獨創性部分,再對兩部作品的獨創性部分進行比對。此外,當作品類型一致時,相似度達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爲“實質性相似”,但是當作品類型不同時,也可能構成實質性相似。例如,某作家創作了一本書,後有某影視公司未經授權便依據該書拍攝了一部電視劇,若能從電視劇的具體情節中推定出電視劇與該作家作品講的是同一故事,則文字作品與影視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目前,“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整體觀感法,也稱普通觀衆測試法,即從大衆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術作品是否構成相似,強調大衆對某一美術作品的藝術感受和精神體驗。

二是“三步檢驗法”標準,也稱抽象測試法,即由相關藝術專家或司法領域專家對美術作品的獨創性部分進行剝離後,再判斷獨創性部分是否與其他作品構成相似。

三是內外部測試法,即首先使用外部測試法來確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傳達相同的思想,然後在此基礎上使用內部測試法分析思想層面的相似性是否可導致表達層面的相似,該種方法需要與上述兩種方法佐證配合。此外還有逐字逐句比對的解構方法等等。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