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泄露商業祕密怎麼辦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的民事責任,即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給被害人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爲人侵犯他人商業祕密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分爲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員工泄露商業祕密怎麼辦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承擔違約責任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三種,其中賠償損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資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