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辦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辦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辦失業保險金的規定是什麼?

在平時工作中,部分就業人員有各方面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便辦理離職手續。但是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並不太清楚。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嗎?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離職人員在六十天內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到社保中心辦理即可。

需在60天內辦理。職工的失業金在單位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後,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併領取失業金。

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二、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規定: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保險金在六十天內進行申領是有效的。這一規定極大程度上保護了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我國公民是時候保護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同時也需要注意箱管流程的具體操作,不太清楚的也可以到社保機構進行詢問,避免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