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聽證會提供從輕處罰依據有哪些?

醉駕聽證會提供從輕處罰依據有哪些?
醉駕聽證會提供從輕處罰依據有哪些?

醉駕從輕處罰的六種情形有:

1、沒有其他損害後果,認罪悔罪。

2、駕駛摩托車。

3、挪車。

3、夜深人靜、路上其他車輛很少。

4、親人突發疾病,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5、主動放棄。

6、尚未駛出。醉酒駕車在上述情況中可以視爲情節輕微,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是對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負責,也是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負責任的行爲,需要做出一定的處罰, 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可以從輕處罰,包括沒有其他的損害結果,並且認罪悔罪,駕駛摩托車,挪車,事件發生時車輛很少,親人突發疾病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