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XX與吳XX,龔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龔XX,男,1981年出生,住重慶市黔江區。

龔XX與吳XX,龔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蒲豔、饒XX,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龔X,男,1977年出生,住重慶市黔江區。

被告:吳XX,男,1986年出生,住重慶市黔江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龔XX與被告龔X、吳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龔XX於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已自行協商達成一致賠償協議,並已自覺履行兌現,現原告自願申請撤回本案起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有民事權利的處分,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法應予准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龔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龔XX負擔。

審判員 譚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