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上班十年辭退可以嗎?

可以辭退,但是單位對於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是不能隨便進行辭退的,否則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或者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員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造成單位嚴重損害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

勞動者上班十年辭退可以嗎?

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能不能辭退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當員工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達到了15年,同時距離該員工法定退休年齡也不足5年了,基於此不允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與該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至於連續工作10年,並未規定此時不能將員工辭退。

一般來說,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爲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只要在員工出現工作失誤等原因,無法繼續工作或者是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時,纔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不用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