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用由誰來承擔
1、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由公安機關承擔。
2、根據法律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鑑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3、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鑑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條
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交通事故鑑定費怎麼承擔
交通事故鑑定費需要保險人承擔。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評估費用屬於爲查明事故原因、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範疇。故應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外承擔。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三、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擔責
車輛沒過戶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爲實際支配車輛的買車人。即機動車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只要是出賣人將車輛交付給了買車,人便完成了所有權的變動,是否必須辦理過戶手續,不是雙方的強制性義務也不是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標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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