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簽訂勞動合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規定的?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沒有簽訂勞動合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支付雙倍工資。

(1)因爲用人單位過錯,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訂立的,則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因此雙方超過期限沒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續。勞動者在離職時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不建議員工在這種情況下主動辭職,因爲未簽訂合同與是否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是兩碼事。如果主動提出離職,除非有其他原因,員工將不會得到任何的緊急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經濟賠償金以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來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1)經濟賠償金一般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標準。

(2)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沒簽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員工不能一時衝動,因爲沒簽訂勞動合同就曠工,反而會讓自己出於不利地位。

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而主動辭職,也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僱傭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雙方不可以約定排除法律強制性規定。雖然是因爲員工不願簽署,而導致雙方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員工仍然可以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享受諸如經濟補償金、社會福利保險等權利。即便如此,員工在不同意勞動合同上的條款時,應積極協商,使勞動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經濟補償金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是根據工作的年限計算的,按照對應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因爲用人單位過錯,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雙方超過期限沒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