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簽訂勞動合同,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不用提前說。法律上明確規定,單位沒有訂立合同並沒有繳納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保險並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到部門或者申請解決。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於延遲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賠償麼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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