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屬於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申請仲裁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就是給大家整理的內容,從該內容裏我們可以瞭解到,聘用糾紛是屬於勞動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仲裁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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