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調崗降薪,勞動者有拒絕調崗的權利。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需要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變更。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勞動者未同意的,勞動者能夠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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