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是什麼
責任事故認定書時限爲十到十五日。
一、無需鑑定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十日內製作責任認定書。
二、需要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責任認定書。檢驗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的路權原則是什麼
路權即交通參與者的權利,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一定空間和時間內在道路上進行道路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可分爲上路行駛權、通行權、先行權、佔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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