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協外認186號
申請人:樸X,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朝鮮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汪清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繼強,吉林華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金X,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大韓民國公民。住大韓民國首爾。
申請人樸X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一案,本院於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樸X申請稱:申請人樸X與被申請人金X離婚一案,大韓民國首爾東部地方法院作出2015第272號確認書,故申請承認上述文書。
本院查明:大韓民國首爾東部地方法院對申請人樸X與被申請人金X離婚一案,於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第272號確認書,主要內容爲申請人樸X與被申請人金X離婚。上述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院經審查認爲,大韓民國首爾東部地方法院對上述案件的2015第272號確認書,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承認大韓民國首爾東部地方法院2015第272號確認書。
案件申請費500元,由申請人樸X負擔。
審判長 母龍剛
審判員 金XX
審判員 陳立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 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