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屬於民事判決?

一、仲裁裁決屬於民事判決?

仲裁裁決屬於民事判決?

仲裁裁決不屬於民事判決,仲裁和民事判決是屬於兩個不同的程序,仲裁裁決是屬於仲裁程序,而民事判決屬於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仲裁委裁決不是在法院,是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爲法定管轄,及法律規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3、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三、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有一些人員在因爲勞動方面發生一些爭議的時候,都會選擇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是具有一定的效力的。但是也需要明白這個仲裁裁決,他和我們所說的民事訴訟的判決書是完全不一樣的,兩者走的是不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