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舉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怎樣舉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一、怎樣舉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可以透過發放工資條舉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在很多的勞動工資的糾紛中,對於單位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常常會爭執不下。但是,根據我國的有關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支付工資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資料至少要達到兩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對是否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透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加付賠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長時間的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那麼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的權益,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透過合法的方式來舉證證明自己已經足額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否則就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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